劳动关系的认定之从属性 ——从互联网平台案例出发
汤婷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
tangting@boss-young.com
案例一(“e代驾”):
2014年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: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,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、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、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。本案xxx作为代驾司机,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,工作时间自己掌握,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。从本案的主要事实来看,xxx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,工作时间可自行掌握,xxx亦非按月从xxx公司活动劳动报酬,结合代驾司机的行业特点以及本案中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,本院认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。
案例二(“闪送”):
2018年北京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:闪送app平台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,对工作方式、工作特点、收入计算、奖励等进行了说明,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做出了要求,该内容具有招聘信息之性质。闪送app平台公司对报名闪送员进行了培训,说明其对提供服务的人员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标准要求。闪送app平台公司为xxx闪送员发放了工牌。该工牌具有身份识别功能,在xxx闪送员佩戴工牌进行服务时,其代表闪送app平台公司。在工牌背面详细列明了对闪送员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,说明闪送app平台公司对xxx闪送员的服务过程进行了管理,要求xxx闪送员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服务。xxx闪送员虽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,但其一旦接单,就需要按照闪送app平台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来完成服务。以上充分说明xxx闪送员与闪送app平台公司存在相当的人格从属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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